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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飛行模擬機按其性能分為等級A、等級B、等級C及等級D等共四級。
飛行訓練器按其性能分為等級4、等級5、等級6及等級7等共四級。
飛行模擬機及飛行訓練器性能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飛機飛行模擬機符合附件二要求。
二、飛機飛行訓練器符合附件三要求。
三、直昇機飛行模擬機符合附件四要求。
四、直昇機飛行訓練器符合附件五要求。
圖表附件:
附件二飛機飛行模擬機性能要求.PDF
附件二飛機飛行模擬機性能要求.DOC
附件三飛機飛行訓練器性能要求.PDF
附件三飛機飛行訓練器性能要求.DOC
附件四直昇機飛行模擬機性能要求.PDF
附件四直昇機飛行模擬機性能要求.DOC
附件五直昇機飛行訓練器性能要求.PDF
附件五直昇機飛行訓練器性能要求.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