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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包機者,其申請程序及申請費,準用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九條規定。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空運相關協議明定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包機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