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6: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超輕型載具之操作人,應由操作教師陪同飛行至少三十小時以上,並經其
認可者,始得單獨操作。
前項操作教師之資格證書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授權社團組織核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