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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民用航空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免收降落費及夜航費:
一、擔任搜尋救護任務飛航。
二、在飛航中遵照民用航空局所轄航空站之命令降落。
三、屬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所有,並飛往離島偏遠地區。
前項第二款之民用航空器於規定期限內並得免收停留費。
第一項第三款之離島偏遠地區包括:
一、臺灣省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
二、臺灣省澎湖縣七美鄉、望安鄉。
三、福建省連江縣北竿鄉、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