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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本局廢止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長,於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不適用強制引
水之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