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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貨櫃集散站設置地點及運輸出入通道,不得妨礙交通秩序與公共安全。
前項規定由航政機關於審查業者申請籌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時,會同交通、環保、地政、水土保持、水利、消防及警察等機關實地勘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