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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新建造之小船及變更設計之小船,申請特別檢查時,應將其設計說明書及設計圖一併送請航政機關核定後,始得動工。
載客動力小船之設計圖應經合格造船技師簽證,始得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