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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遊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二十總噸以上遊艇船員應持有海上求生、滅火、急救、救生艇筏操縱四項
訓練合格證書,必要時,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或縣市政府) 得依水域、船
型、特性,施以專業訓練或講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