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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如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四)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五)連同換證費換發許可證。
海運承攬運送業代表人、經理人、資本額、地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有限公司之董事、股東變更、停業及復業時,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圖表附件:
附件三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申請書.PDF
附件三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申請書.DOC
附件四海運承攬運送業各項變更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四海運承攬運送業各項變更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五變更對照表.PDF
附件五變更對照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