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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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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船務代理業變更組織、名稱者,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四、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附件六)連同換證費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領許可證。
船務代理業負責人、經理人、資本額、地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有限公司之董事、股東或分公司之地址、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四、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附件六),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圖表附件:
附件三船務代理業許可證.PDF
附件三船務代理業許可證.DOC
附件四船務代理業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四船務代理業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五股東及持股變更對照表.PDF
附件五股東及持股變更對照表.DOC
附件六船務代理業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對照表.PDF
附件六船務代理業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對照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