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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船舶之構造或佈置有重大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製備船舶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申請核發適載文件,並經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
船舶載運固體散裝貨物適載文件允許載運貨物清單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