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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審驗機構受理審查及審驗案件時,應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及審驗費;本會另按委託契約議定標準核支審驗機構委託費用。
前項審查費及審驗費,審驗機構應於收訖日之次日依本會所定方式解繳國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