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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