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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應於調處會成立後十五日內召開第一次調處會議。
調處會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進行調處並作成調處紀錄記載以下事項,經當場朗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
一、會議時間及地點。
二、出席人員。
三、當事人及其代表。
四、契約爭議事項。
五、當事人及調處委員意見。
六、會議決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