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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填具之申請書或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審查費併予發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