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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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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電信線路因配合辦理道路工程而須遷移者,其相關線路遷移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國道、省道公路及直轄市所轄之快(高)速道路工程時,既有管線必須永久遷移者,應由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負擔全部費用。
二、附掛於前款道路上橋樑之管線,遇有橋樑拓寬或改建,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應配合施工,辦理遷移,並負擔全部費用。
三、辦理第一款道路以外之道路工程時,既有管線必須永久遷移者,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應即配合施工,辦理遷移,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
四、電信管線配合道路工程屬臨時遷移時,由道路施工單位全額負擔遷移、搶修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