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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