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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僅作為國家安全預警情報之用。但發現有第五條所定情事者,應將所得資料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依法處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