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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規則所定各項資費,一經交付,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請求退還。
本規則所定之銀元或外幣金額,依規定之折合率折合國幣或當地適用之貨
幣收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