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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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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汽車使用人應於事故後關閉行車紀錄器電源,以保持資料之完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