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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裝載常壓液態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依國家標準(CNS)3591 之輕質油罐體標準檢驗;裝載常壓液態危險物品以外之物品(以下稱非危險物品,含重質油、水、水肥、鮮奶等)罐槽車之罐槽體,依國家標準(CNS)3591之重質油罐體標準檢驗。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之水壓試驗壓力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分 0.37 公斤,並持續十分鐘,未發生洩漏或壓力下降之情況。
裝載特殊內容物之罐槽體無法實施前項水壓試驗者,得以耐壓氣密試驗替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