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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經核准籌備後,應於六個月內籌備完成,如因正當理由未能如期籌備完成並召開創立會時,得報請合作社主管機關會請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准予延期一次,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廢止核准籌備。
經廢止核准籌備者,應於廢止核准籌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社員股金及孳息所得,扣除已發生之費用依社員已繳股金比率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