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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車臺應裝設於電臺所屬計程車,車臺執照應交予所屬計程車駕駛人隨車攜帶。
車臺裝設於電臺所屬計程車後,電臺設置者應填具車臺編號、車牌號碼對照表一式三份,一份由電臺設置者保管;一份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一份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
安裝車臺之計程車異動時,電臺設置者應審核車臺使用人資格,並更新車臺編號、車牌號碼對照表,一份於異動之次日起二日內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一份即交駕駛人隨車攜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