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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在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之鐵路正線上,直線與曲線間除道岔外,應以介曲線連接之,介曲線長度與曲線超高度,曲率及正矢一致,並不得小於超高度之四百倍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