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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工程穿越下列土地之一者,其補償標準依第九條規定補償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之:
一、配合建設工程,其地面可計入法定空地者。
二、建設工程及其相關設施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經免計樓地板面積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