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23: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資訊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經稽核後認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改善報告。
前項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會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該特定非公務機關說明或改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