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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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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機場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依機場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機場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