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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財團法人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其另行保管裝訂較便者,仍應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