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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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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低放處置設施與安全有關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進行檢查、維護及測試。
二、防範可預期之天然災害。
三、具備緊急應變功能。
四、具有相互替代性或備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