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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第二款之換照安全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歷年營運狀況及異常事件統計分析。
二、最近十年放射性物質外釋及環境輻射監測之統計分析。
三、最近十年工作人員及設施周圍民眾輻射劑量之統計分析。
四、設施設備更換及改善狀況。
五、安全系統功能評估。
六、設施再運轉年限評估。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