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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與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計畫、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核子燃料輸入、輸出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萬元。
三、核子燃料過境、轉口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萬元。
四、核子燃料運送、過境或轉口檢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十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