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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有關運轉、輻射安全、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立即通報、放射性廢棄物產生紀錄及其他經指定之報告;其中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之時間、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