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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復工營業貸款、第五條及第六條利息補貼作業之查核監督事項如下:
一、經濟部及經理銀行負責監督撥款。
二、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利息補貼之相關資料,經濟部及經理銀行得
隨時派員前往瞭解利息補貼之作業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三、經濟部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
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承貸金融機構應於復工營業貸款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申貸
之受災企業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
機構應即收回貸款。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