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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輸配電業執行前條電力調度運轉操作程序時,應依規定傳達調度指令。
輸配電業應擬具前項電力調度指令傳達方式、發布與撤銷程序及紀錄方式等,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一年,以供查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