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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登記執
照及費用申請變更登記,換發登記執照。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
三、變更地址。
四、變更代表人。
五、變更承裝業等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