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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使用前條規定以外非都市土地類別之使用地申請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
地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不得大於一千平方公
尺,為避免造成土地畸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前項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面積之限制規定,於申請兼營加氣站業務時,不
得逾三千平方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