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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設置儲油設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三萬元。
專案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二萬元。
申請指定為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二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