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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石油或石油產品輸入、輸出業務之經營許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前項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輸入業務者,應設置或租用符合第十九條所定安
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