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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因公傷病係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特殊之職業病。
三、因辦公往返或工作處所遭受不可抗力之危險以致傷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