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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獎金發給對象,以從事各該項工作由於個人或群體本身努力而產生績效確
有貢獻者為限。
績效之產生由群體共同努力而獲致者,應就其個別貢獻與努力之程度,分
等發給獎金,並就群體中各職位職責之輕重預定積點,作為分配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