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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再生水經營業如需展延工期,應於施工期程屆滿前六個月,檢附下列資料,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基本資料:名稱、負責人、地址、聯絡方式。
二、再生水開發案興建許可及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影本。
三、展延原因及影響。
四、展延工期。
前項展延以二次為限,展延工期總和不得超過原許可工期之半數。但因非可歸責於再生水經營業之事由,並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辦之再生水開發案,不適用本條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