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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跨越穿越河川建造物簡化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級政府辦理重(復)建工程期間,須於河川區域內施設便道、便橋者,
應將其初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河川管理機關應儘速訂期邀集相
關單位會勘,其符合河川區域內申請施設運輸路便橋越堤路審核要點有關
規定者,應許可其施工;各級政府並應於完成重(復)建工程後,立即恢
復原狀。
前項構想書應包括施設位置、長度、寬度、工法、高程、封閉措施及期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