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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作業時程分區及用水標的別實施,並得擇區試辦。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或試辦前,應將適用之區域、對象及其他有關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