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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興辦人應依水利建造物內容與特性編製安全維護手冊,據以辦理,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水利建造物安全維護手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查之時機、項目、頻率、檢查重點及初步研判準則。
二、有監測資料者,其初步研判準則。
三、緊急狀況之研判及處理程序。
四、其他有關安全維護事項。
前項內容得依水利建造物之規模需要擇要編定;其屬防水、引水或洩水建造物者,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