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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管理機關辦理區域排水之治理計畫應以一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治理規劃單元,並應報主管機關核定。但數個區域排水互有利害關係者,應一併規劃。
管理機關應依區域排水治理計畫之優先次序釐訂實施計畫後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