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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非屬公用事業單位與用戶間因度量衡器準確度之糾紛申請鑑定,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應填具申請書,連同鑑定費、糾紛度量衡器及其所有權人同意書,向鑑定機關辦理;其鑑定測試程序準用前三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