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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系列商品型式認可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者,應繳回原證書,憑以增列系列商品後,換發新證書,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