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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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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驗證機構辦理商品驗證業務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
驗證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