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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取得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之商品,於市場銷售時應與所申請型式認可
之樣品具一致性。
標準檢驗局得於市場購樣檢驗,經檢驗未符合標準之產品,得令廠商回收
,並依商品檢驗法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