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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產製廠場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 (格式如附件一) 連同所需樣品、型式試
驗報告及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 (原證影印後發還) 向
當地檢驗機構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之產品以前項證照所載產品為限。
第一項規定之樣品及型式試驗報告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